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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主人 获精神赔偿
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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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家长怀疑娃娃受狗叫惊吓,将狗打伤,事发当晚,宠物狗出走未归……为此,狗的主人将伤狗者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这起贵阳首起“宠物维权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均担责。此外,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因“狗叫声吓摔男娃”起纠纷,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不应对原告小狗追打,其行为和小狗丢失、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不过,据规定,养犬人应禁止犬吠干扰他人。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没尽到养犬人的相应义务,过错在先

综合之下,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均担责,对于小狗受伤检查的医疗费用1340元,按责任划分,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536元。


此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狗是有生命的特殊财产,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元。
“狗对养狗人而言,其情感价值超过经济价值。”原告代理律师王文捷表示,这起贵阳首例主人为宠物维权案,表面上是一起财产侵权案,实质是小区内或公共场所养狗带来的矛盾。作为养狗人,应文明养犬,没养狗的人,如确因别人的饲养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应保持冷静,用文明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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