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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培训
宠物美容师等级考核标准
2013-01-21

时间:2012年06月14日

  • 宠物美容师


    等级考核标准

    (试行草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布
    北京中宠文化交流中心编制

    2006年3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委托北京中宠文化交流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宠物美容师等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向导、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宠物美容师等级考核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章  职业概况
    一、职业名称:宠物美容师
    二、职业定义:指通过对宠物外表的修剪、装饰等工作,使宠物发挥最大魅力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大师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判断、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色、嗅、触感官灵敏,喜欢动物,热爱宠物行业。
    五、基本文化程度要求: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六、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特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大师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可以直接参加中级培训)
    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人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及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培训中级人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除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特级职业资格证书,还必须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培训特级人员的教师,除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师级职业资格证书,还必须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培训大师级人员的教师,必须是具备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宠物相关技术培训经验的业内知名人士,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定委员会聘用。
    3.培训场地及设备:
       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操训练场地,备有教学所需的充足宠物活体,教学工具品种齐全,及教学所需电子等相关设施仪器。
    七、培训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⑴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⑶ 申请宠物美容师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达到初级技能标准。
    ——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已经取得本职业初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达到中级技能标准。
    ⑶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达到中级技能标准。
    ——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中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取得本职业中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达到高级技能标准。
    ⑶ 取得本职业中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达到高级技能标准。
    ——特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高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特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取得本职业高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达到特级技能标准。
    ⑶ 取得本职业高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达到特级技能标准。
    ——大师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特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大师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取得本职业特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达到大师级技能标准。
    ⑶ 取得本职业特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达到大师级技能标准。
    八、考核方式:
       宠物美容师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是采用笔试方式,考试形式为闭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分项打分,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九、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的比例为1:1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
             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比例为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
    十、考核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60分钟。
             技能操作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十一、教学场所及设备:
       理论知识的教学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应在符合本职业要求的教室进行,技能操作教室应具备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一、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守则: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精通业务,讲求效益;
    规范操作,保障安全。
     
    二、基础知识:
    1. 宠物基础知识:

                宠物发展史与相关宠物组织
                宠物的概念及分类;
            宠物的品种与品级标准;
              宠物的鉴别及等级评定方法;
                宠物的心理与行为;
               宠物的繁殖与健康;
               宠物的常见病与防治;
               牵犬技术与赛场知识;
    2.宠物美容专业知识:

               纯种犬猫的标准;
               宠物的日常护理技术;
               宠物的美容标准;
               宠物造型的修剪技术;
               赛级美容及特殊美容技巧;
    3.经营管理知识:

               宠物的日常饲养与管理;
               宠物店铺的经营与管理
           宠物商品学知识;
               营销学知识    

               销售心理学
    4.相关法律知识:

               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防疫法规
               养犬管理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相关管理法规